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知识产权申请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俞韵  发布时间:2018-11-30   动态浏览次数:15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及管理,保障学校及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结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知识产权权属管理工作的通知》(校科字〔2013〕16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

做好学校知识产权工作,有利于保护学校创新成果,促进成果转化,释放创新活力,提高核心竞争力。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必然要求,是提升学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的迫切需要。各单位应认真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知识产权权属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性,积极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知识产权宣传普法活动,增强广大师生知识产权意识,营造重视知识产权、尊重知识产权、使用知识产权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二、规范知识产权申请备案

1. 学校师生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申请知识产权保护,需填写《安徽医科大学知识产权申请备案表》,提交所在二级单位进行审核;

2. 各院(系)、所(中心)、重点实验室对申请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3. 科技产业处对申请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4. 《安徽医科大学知识产权申请备案表》为知识产权项目申请相关费用报销的必备材料。未经学校审核同意,直接申请的知识产权项目所产生的申请费、登记费、代理费等各类费用,学校一律不予报销。

    三、强化知识产权权属管理

我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1)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凡学校师生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必须依照权属规定申请或署名。如违反权属约定,学校将在各类人事、科技等评价中取消对相关业绩、成果的认定;获得优惠待遇或者奖励的,学校将责令其退还所得,取消其获得的优惠待遇和奖励;致使学校和其他教职员工、学生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或造成学校资产流失和损失的,由学校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经济赔偿,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将提请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已申请或已批准知识安徽医科大学知识产权申请备案表.doc产权项目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安徽医科大学知识产权申请备案表.doc

  

  

  

         安徽医科大学

        2018年11月19日